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印发《老河口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老河口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老河口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和机构编制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源头治腐,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确保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宜公开或限定在一定范围公开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 (二)真实准确原则。公开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全面真实,准确客观。 (三)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扎实推进,讲求实效。 (四)及时便民原则。公开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公开的形式要方便灵活,便于群众查询和知情。 第三条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实现以下目标: (一)建立健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制度,确保群众知情权,方便群众办事。 (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加强权力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廉政建设。 (三)降低行政成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机关作风。 (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建立公平、开放和透明的政府运行新机制。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编办、人事局、监察局共同负责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市财政局、编办负责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信息的收集、审核、汇编、录入和公开;各地各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信息查询点的单位,负责本单位查询点的日常管理、维护、咨询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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