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印发《老河口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15
【实施日期】 2005-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印发《老河口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老河口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老河口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和机构编制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源头治腐,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确保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宜公开或限定在一定范围公开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

  (二)真实准确原则。公开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全面真实,准确客观。

  (三)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扎实推进,讲求实效。

  (四)及时便民原则。公开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公开的形式要方便灵活,便于群众查询和知情。

  第三条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实现以下目标:

  (一)建立健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制度,确保群众知情权,方便群众办事。

  (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加强权力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廉政建设。

  (三)降低行政成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机关作风。

  (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建立公平、开放和透明的政府运行新机制。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编办、人事局、监察局共同负责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市财政局、编办负责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信息的收集、审核、汇编、录入和公开;各地各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信息查询点的单位,负责本单位查询点的日常管理、维护、咨询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