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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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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6
【实施日期】 2005-10-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和支出、使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收入。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细则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
  市建委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审查负责监管的担保公司的资格;(三)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的备案;(四)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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