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和支出、使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收入。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细则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 市建委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审查负责监管的担保公司的资格;(三)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的备案;(四)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