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栖政发[2005]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栖霞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栖霞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管理,加快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步伐,保障干部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参照国家、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享受财政拨付职工医疗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及按照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拨付医疗经费的其他人员,离休人员和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日常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工医疗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市的职工医疗管理和改革工作。 第四条 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职工医疗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处,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财政局、卫生局指导。职工医疗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有关职工医疗的政策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的管理,编制我市医疗经费预决算;定期向职工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医疗经费的收支情况,负责医疗经费管理和报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职工医疗管理办公室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职工医疗服务窗口,由两名具有医师(药剂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履行市职工医疗管理办公室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 管理类型的划分和医疗经费的筹集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医疗实行分类管理,管理类型确定为A、B类单位。A类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属于财政全额拨款且无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B类单位为部分财政差额拨款或全额拨款但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及享受地方职工医疗的中央、省、市属驻栖行政事业单位。 未纳入A、B类管理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在未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前,职工医疗管理由单位自行制定办法,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 医疗经费分为门诊包干医疗费、医疗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 门诊包干医疗费:A、B类单位职工门诊医疗费包干发放给个人,在职职工每人每年300元,退休职工每人每年500元; 医疗基金:A类单位暂按在职和退休职工工资总额的6%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在职和退休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及重症(病)职工对症门诊费用的报销,由市财政局定期拨付职工医疗管理办公室。B类单位市财政不予统一安排医疗基金,其在职和退休职工住院及重症(病)职工对症门诊医疗费用仍由单位管理报销。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A、B类单位的职工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解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且属于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离休及六级以上伤残军人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仍实行实报实销,门诊医疗费不包干发放给个人。A类单位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经费,B类单位市财政按每人每年800元包干到单位,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驻栖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官兵医疗费用按A类单位人员待遇执行。 自谋职业部队转业干部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包干发放给个人。每人每年500元,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四章 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标准与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