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工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质量,增强项目布局的合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性,促进产业集聚,提高项目服务水平,加快项目推进工作,根据《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引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加快衢州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04)50号)和《关于衢州市区工业产业空间布局的指导意见》(衢委发(2004)5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范围 (一)市区范围内所有落地项目,都必须经过决策咨询服务协调程序。 (二)凡进入东港工业功能区和衢化片区的项目(包括柯城区、衢江区项目)的决策咨询服务协调,由市经委牵头,市开发区、高新园区等部门参加。 (三)凡在东港工业功能区和衢化片区以外投资的项目(包括市区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项目)的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经委牵头组织,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参加;3000万元以下的,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牵头组织,市经委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