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州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我州城镇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最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盲目引进房地产投资,擅自承诺一些无法实施的优惠条件,造成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决策部门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一些地方在城镇房屋拆迁出现问题后,不是按照国家法规、政策改进工作,而是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从而引发一些群众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为了更好地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我州社会经济、城镇建设持续健康的发展,现就规范我州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国家、省有关城镇规划和房屋拆迁政策,端正指导思想,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城镇规划和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文件,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实践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要根据各县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情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坚决制止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州级相关管理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今后凡是未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地域区段,一律不得纳入城镇拆迁计划,不得进行拆迁。各县市拆迁规划和计划一律上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规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