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房屋拆迁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拆迁单位: 为提高拆迁队伍素质和拆迁项目管理水平,培养和建立一支合格的拆迁项目负责人队伍,发挥项目负责人在拆迁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依法、阳光、文明、有情”拆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2号)中关于“市建委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拆迁业务培训,研究建立健全拆迁项目负责人制度”的要求,现就我市房屋拆迁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拆迁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各拆迁单位应尽快从人员构成、管理制度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原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京国土房管拆[2003]30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所称的“拆迁项目经理”,按照本通知“拆迁项目负责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