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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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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民委发(2005)186号
【发布日期】 2005-10-27
【实施日期】 2005-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的通知
民委发(2005)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的关心支持,集中展示2001年第二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以来少数民族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的成果,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委、文化部、广电总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和承办的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定于2006年9月在北京举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演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向,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新时期新阶段的民族工作主题,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把握时代脉搏,振奋民族精神,维护民族团结,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二、会演主题
  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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