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严厉打击非法煤矿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5〕125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严厉打击非法煤矿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和严厉打击非法煤矿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五部委《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炭生产秩序,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活动,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要把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 (二)通过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行动,彻底关闭非法煤矿,杜绝煤矿违法生产和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推动我市煤炭产业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二、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和严厉打击的重点 (三)对以下四类矿井必须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1、非法矿井; 2、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 3、2005年底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4、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存在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