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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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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 2005-10-27
【实施日期】 2005-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株洲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株洲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防止和纠正行政许可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实施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行为,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责任人,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导致行政许可受理不当、送达超期、审查不准、决定有误、监督检查不力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保证合法、正确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市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和市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调查组织工作,并向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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