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 目录 A.资料的送达与接收/受理阶段 B.预审阶段 C.评审受理阶段 D.评审结果备案阶段 E.印发存档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A.资料的送达与接收/受理阶段 矿业权人(即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法定所有人)或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申请)申报人。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 一、送审资料的送达 报告评审申报人或其委托人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全部送交评审机构,并经送审资料接收经办人按照下述“送审资料审查”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的初步检查。送交资料齐全、基本符合评审受理要求,同意接收送审资料的时间应视为送达日期。 二、送审资料审查 申报资料送达后,接收资料的经办人应及时对送审材料进行是否齐全、合法、合规的审查。首先检查送审单位填写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附录1)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逐项核对、检查送审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内容与实际提交资料是否吻合。 送评审的资料应包括必须提供和根据需要提供的两部分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承诺书:矿业权人与报告编制单位均应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承诺书(附录2)。矿业权人应对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承诺;报告编制单位应对与本单位有关的内容进行承诺。 2、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均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应验原件)。送审时间原则上应在矿业权或预留矿业权期满前至少90日以上,可基本保证评审备案工作正常运行所需时间。 3、勘查合同或报告编制合同。 4、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报告编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附录3):由报告编制单位提供的报告编写责任人及其他编写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姓名、性别、技术职称、是否本单位在编、在册或聘用人员(非在编、在册或聘用人员不得以该单位名义编制报告),并由本人签名,同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主要编制人员应具备与编制内容相适应的相应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与相应工作阶段要求相适应的可行性评价资料。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要求报告名称规范、正确;报告扉页内容符合要求,报告申报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正确、公章清晰一致;报告正文章节齐全、规范、文图表对应;附图、附表、附件等各类资料齐全对口;必要时要求提供主要原始资料;核实报告应同时提供作为本次核实主要依据的原报告。评审结束后应将不属报告应附资料的原始资料、原报告退回申报人。必要时,经申报人允许,可留复印件保存。 按地质资料汇交要求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电子文档资料。 8、由矿业权人、报告编制单位共同组织完成的《初审(即内审)意见书》及《质量评分标准/汇总表》(附录4)。 《初审(即内审)意见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前言部分,说明项目的确立、实施、监理、报告编制等基本情况; ②矿业权情况; ③基本地质情况; ④以往历次及本次地质勘查工作及其质量情况; ⑤采用工业指标及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情况; ⑥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及资源储量估算结果; ⑦存在问题与建议。也可参照评审意见书的格式内容编写。 9、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需要应提供的送评审资料: 1、法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勘查单位法人名称依法变更,但尚未完成相关证件变更的,应提供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2、保护期内地质资料使用证明材料:除依法开采的矿区外,直接依据他人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编制报告的,要提供资料合法取得(途径)的证明资料。 3、采掘情况证明资料:开采矿区已形成相应采空区、需核销资源储量的,应提供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采掘资料;已有巷道工程,尚未动用资源储量的,亦应提供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书面证明材料。 4、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内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提供《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5、工业指标有关资料:普查阶段和详查、勘探阶段采用非一般工业指标进行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的,须提供工业指标的论证资料及其评审、备案文件;详查、勘探阶段采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的,可提供工业指标的论证资料,与报告一并评审、备案。 6、根据报告实际和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决定是否受理预审 经审查认为可予受理预审的,经办人应及时向评审机构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可受理预审的建议,经负责人同意及时予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报人,说明退回的理由或应补充的资料。 B.预审阶段 一、签订评审合同 评审机构与报告申报人经协商签订报告评审合同(附录5)。评审合同应包括预审阶段和正式评审两个阶段。但应说明,经预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正式受理”的有关合同内容自然失效。 二、指定专家组成员 由评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专家组长、确定专家组成员。指定的专家组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家专业特点要与评审内容相适应,矿产储量评估师/评审员资格、数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省(自治区)级及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备案的: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要求矿产储量评估师数量1-2人;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的,要求矿产储量评估师数量3-5人;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要求矿产储量评估师数量5-7人。 2、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备案的: 即34个主要矿种以外,资源储量规模在小型上限以下(包括零星分散矿产)的矿产,要求矿产储量评审员或矿产储量评估师数量为1-2人。 (二)所指定的专家要符合回避制度要求,即评审机构不得聘请与矿业权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以及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矿产储量评估师/评审员或其他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三)提前介入本报告进行技术咨询的专家不应作为该报告的评审专家。 确定的专家组人员名单,在正式评审或专家组与申报人交换意见前原则上应对申报人保密。 三、送审材料预审 (一)报告受理范围的审查 依据有关规定,下列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属评审备案范围: 1、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或核实报告); 2、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3、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或核实报告); 4、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开采或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 5、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新增资源储量说明书);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评审备案权限的审查 1、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的: (1)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2)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3)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 (6)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属此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告知申报人到国土资源部负责备案的评审机构评审。 2、国土资源厅管理评审并负责备案管理的: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除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的前五项以外,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含中型)以下(不含应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评审并负责备案部分)的矿产;跨盟市的小型矿产地的矿产。 3、盟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附录所列34种主要矿产以外,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小型上限以下的(包括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 属此范围的,应告知申报人到矿产地所在盟市的盟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向该盟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当地评审机构不予受理的,自治区的评审机构可受理评审,但仍应向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对提交报告矿区范围合理性的审查 1、提交的勘查或核实报告及其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吻合一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不合理的,应提出存在问题,将报告退回重编。 2、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所确定的拐点座标范围及开采标高应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一致、合理,不应出现分割矿体、矿床问题。不合理的,应建议调整矿区范围,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3、指定矿体(层)开采影响范围内有其他可开采工业矿体(层),且应一并开采的,应建议调整指定的矿体(层)。 经预审后,划定的矿区平面范围、开采标高范围、指定矿体(层)不合理需要调整的,应由评审机构向申报人提出调整矿区范围的书面建议(参见附录6),矿业权人可直接据此或依次提出申请(应附“建议书” )到矿业权管理机关办理矿区范围(包括指定矿体或矿层)调整审批手续。矿业权管理机关对是否准予调整应签署明确意见,并由责任人签名及批复日期。 应履行矿区范围调整审批手续而未履行的,不得受理正式评审。 (四)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 矿区范围内存在已建工程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对已办理压覆登记,但因压占范围特殊,不宜调整矿区范围(即剔除压覆范围)的,应提供《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书》,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单独统计,不列入可开采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 已建工程未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的,原则上不作压覆处理。建设工程对开采矿产资源确有影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即:其实测的压覆范围须经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范围、估算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数量,经评审后可由建设单位补办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矿区范围可调整的,应将压覆范围从矿区范围划出(程序同前述“调整矿区范围”)。 压覆矿产资源范围虽经实测、确认,但既未补办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亦未调整矿区范围将其划出的,其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可单独列项统计,但应计入矿区总资源储量(包括累计查明和保有资源储量等)。 (五)地质控制程度与可行性研究程度的审查 1、地质可靠程度: 零星分散矿产,即金属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上限1/3以下,一般非金属矿产为小型上限1/5以下,独立小“煤盆”总资源储量为一般井田小型规模上限的1/10(500万吨)以下的矿产地,其勘查工作程度应达到普查或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地表要全面追索揭露控制,深部主要矿体至少有3条勘探线控制,地表取样工程应加密一倍。勘查深度原则上不小于一个中段(40-50m);小型(含小型)以上规模矿床,须达到详查或勘探工作程度,勘查深度原则上不小于两个中段(80-100m)。 2、开发利用技术条件的研究: 凡以提供开发利用为目的的矿产勘查报告,其矿石的选冶加工技术条件研究、开采技术条件(包括水工环及煤的瓦斯含量、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趋势、地温异常等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研究等均应达到满足矿山设计要求的程度。预审阶段主要是检查是否开展了相关工作,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否则,应补充相关资料后再予受理评审。 未达相应要求,矿业权人要求评审的,评审意见书中应指明“该报告不能作为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的明确意见,并在受理评审时将此项意见向申报人说明,并在评审合同中予以反映。 3、可行性评价: 除预查、普查报告外,一般均应进行可行性或预可行性评价,并确定其提交资源储量的经济意义。即:工程网度达到“控制的(相当于原一般矿产原C级,煤炭原B级)”或“探明的”控制程度的主要矿产及共生矿产资源储量,原则上不应有(332)、(331)类型。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以市场方式出让已查明矿产地的除外。 以资源开发、办理采矿许可证为目的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可以《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其编制单位应具有进行可研或预可研工作的相应资质;《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除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大纲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A.关于采用工业指标可行性的论证内容;B.对矿产开发是否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研究论证内容,并能达到相应可研程度要求。 4、关于核实报告: 已开采矿区的核实报告,其地质控制程度应以以往历次勘查工作和历年矿山生产揭露所达到的实际控制程度进行评价;矿山生产或核实工作阶段新增的取样控制工程,应提供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施测的原始编录资料,并加盖地勘单位公章;其可行性评价工作,要求提供由有资质单位审查的矿山企业至少最近三年来的财务报告。进行技术改造或改扩建的项目,应提供相应可行性评价资料。 (六)综合评价工作的审查 按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原则,应进行综合评价而未进行的,不予受理。 (七)工业指标审查 编制预查、普查报告可采用现行一般工业指标;编制详查、勘探报告采用现行一般工业指标的,其可行性应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应材料中予以论证,并可与勘查报告同时提交评审、备案。不能采用现行一般工业指标的,在编制送审的勘查报告之前,应先履行工业指标的评审、备案程序。 编制核实报告,原报告所采用的工业指标同于或略低于现行工业指标(±10%以内)、煤炭符合原一般工业指标,并经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原则上应采用原报告工业指标。原报告工业指标高于或过低于现行工业指标,且采用现行工业指标有困难或不适宜的,在编制送审报告前应先履行工业指标的评审、备案程序。 送评审工业指标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实验研究机构承担完成的与勘查阶段、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条件难易程度及提交报告用途相适应的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条件研究报告; 2.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矿山设计研究机构承担完成的对本矿床工业指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 3.依据有关规定,评审机构认为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工业指标评审结果的备案,参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的备案要求办理。 (八)采掘资料的审查 编制核实报告依据的采掘资料应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矿山检测机构施测,依据《关于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办发[2003]82号)、《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处理意见》(内国土资字[2004]172号)等文件的要求办理。 1、采掘资料要求 采掘资料应由有资质条件的矿山地测机构施测完成。采掘资料的施测时间应与核实报告的编制时间,即基准日期相适应(略)。 采掘资料应清楚反映矿山名称、矿体(层)编号、历年采空区(必要时包括采落矿厚度、品位等)、塌陷区、保有资源储量范围、矿业权范围(应区别反映采矿许可证范围和划定矿区范围)、控矿工程编号及相关参数、采掘平面图或采掘立面图的比例尺、施测完成时间、实测单位等,并加盖实测单位公章以示对其真实可靠性负责。 提供的各矿体(层)采掘平面图或采掘立面图等要与矿体(层)产状特征所决定的资源储量估算图形式相对应。如:矿体形态复杂的金属矿产,一般较多采用垂直平行断面法或水平平行断面法,另附资源储量估算垂直纵投影图或资源储量估算水平投影图。与之相应的,矿体(层)产状较陡的应提供采掘立面图,否则为采掘平面图;矿体(层)形态较简单、产状较陡的矿体或矿层,一般采用资源储量估算垂直纵投影图,一般应提供采掘立面图;矿体(层)形态较简单、产状中等至近水平的矿体或矿层,较多采用资源储量估算水平投影图,则应提供采掘平面图。也就是说,提供的采掘资料测图方式要与资源储量估算图方式相一致,采空区范围直观、明了,可对比性好。 2、采掘资料的核实确认要求 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由本采矿权人开采形成的采空区范围,经由有资格的矿山地测机构施测完成后,应及时送旗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新划定矿区范围内或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以往形成的采空区范围应由旗县、盟市两级国土资源局核实确认。 “确认意见”直接签于采掘资料上,内容包括对该资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的具体确认意见、责任人签名、核实确认时间,并加盖确认机关公章。必要时,可另附书面说明材料。 3、核销资源储量资料要求 核销资源储量应以经确认的采掘资料为依据,核销资源储量的矿体(层)资源储量估算图必须与采掘资料一一对应,采空区范围直观可辩,对应吻合性好。 核实核销资源储量估算的日期应在采掘资料确认之后,并时间相近、合理。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掘资料和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不得作为核销资源储量的依据。 (九)《报告》预审内容及要求 1、报告正文审查 (1)报告名称: 勘查报告、矿山闭坑报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市、区或矿田、煤田)××矿区××矿(指矿种名称)或(矿段、井田)××(勘查阶段名称)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零星分散矿产应在旗(县、市、区或矿田、煤田)后加××乡(镇、苏木)。 核实报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市、区或矿田、煤田)××矿区××(指矿业权人名称)或(矿段、井田)××矿(指矿种名称)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零星分散矿产应在旗(县、市、区或矿田、煤田)后加××乡(镇、苏木)。 (2)扉页内容与相关要件审查 扉页应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矿业权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称,应与提供的矿业权证件对应一致。已更名且尚未变更其证件的,要依据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采用更名后名称。公章名称应与其完全一致。 ②编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称,应与提供的勘查单位资质证件对应一致,同时审查其资质条件是否与所编制报告相适应。已更名且尚未变更其证件的,要依据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采用更名后名称。公章名称应与其完全一致。 ③报告编制人员名称,应与提供的编制人员证明材料对应一致,并审查各编制人身份是否可信,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条件。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具有其承担报告编制内容所需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④报告编制日期原则上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并与送审时间相近合理。同时审查提供的各类资料与编制日期应相适应,不得有编制日期之后形成的原始资料或综合整理(中间成果)资料。 2、正文审查 章节内容齐全、设置合理;章节目录与正文章节设置相一致,不得存在内容过简内容不翔实或文不对题的问题。 3、附图审查 各类附图应满足规范规定要求,无应附未附图件问题;附图目录与各附图的顺序号、图号、图名、比例尺要吻合一致。 附图名称规范,比例尺、坐标、图例、责任签等齐全、正确、合理。 4、附表审查 附表齐全,附表名称规范,各附表的目录、表格项目设置齐全、正确。附表目录与各附表名称吻合一致。 5、附件审查 附件齐全,有初审(内审)意见,附件目录与各附件名称吻合一致;各附件真实可靠。属复印件的,必要时应验原件。 (十)决定是否正式受理 由评审机构负责人(或委托专家组长)召集专家组成员会议,根据专家预审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予以退件,并书面说明理由通知评审申报人;虽存在问题,但经修改后可以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及时将修改意见书面通知评审申报人或其委托人。经修改补充完善后,符合受理要求的,评审机构应予受理。 自资料送达之日起,资料预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C.评审受理阶段 即正式受理阶段。送审报告及相关资料经预审(包括经预审修改后)可以受理的,应正式受理。对于虽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影响正常评审,所存在问题可在评审后一并修改完善的、暂可按受理对待。评审机构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附录7。以下简称《安排表》)、连同送审材料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采取函审方式评审的,须在受理评审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一并送备案管理机关。管理机关接到《安排表》后未提出异议的,评审机构受理决定有效。 管理机关已明确简化该程序的,《安排表》可按备案机关要求送达。 一、评审规则 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号)要求,评审机构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备案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二)评审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 (三)对评审委托单位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机关诚实、守信; (四)不与评审委托人、评审结果备案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 (五)不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六)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与评审委托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并有完善的评审资料档案保管制度。 二、评审职责 (一)评审机构对评审意见书及其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全部责任。 (二)专家组向评审机构负责。 (三)专家组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提出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专家组长汇总专家组成员意见(可保留不同意见),起草评审意见书讨论稿,经评审会议讨论修改通过后,由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 三、评审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达后,经预审基本符合评审要求可予受理的,资料的送达日期即为报告评审受理日期。预审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二)评审(含预审)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专家独立评审时间,一般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报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中型报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应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报告评审申报人。 (四)报告申报人对评审结果经交换意见后仍有重大异议的,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10日内,向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 (五)报告申报人对评审专家提出的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经评审专家组或专家组长对修改后的评审报告复核无误后,评审经办人连同评审意见书一并报送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 (六)评审意见书签发后20日内,评审机构按要求送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评审依据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 在执行各类标准、规范、规定、要求时,一般应坚持“从上”、“从严”原则,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部门)标准都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可从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此外,若合同要求严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应从其合同规定;合同要求低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且不属合同调节范围的,应服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在执行新规范时,要注意区别规范正文、规范性附录、参考性附录之间各自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准确把握其依次为必须执行、需要时执行、可变通执行的关系。 (四)与矿业权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专家评审及其评审内容 (一)固体矿产及地下水勘查报告分类 根据评审工作实际,可将固体矿产及地下水勘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大致分以下几类: 1、固体矿产勘查报告: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报告; 2、固体矿产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3、固体矿产闭坑报告:矿山闭坑报告; 4、地下水勘查报告:地下水普查、详查、勘探报告。 (二)评审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 1、评审一般要求 (1)专家组各评审专家进行独立评审。 (2)在预审的基础上,对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评审审查内容除上述预审要求的全部内容外,应从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等方面对报告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必要时要对核实报告依据的原报告,编制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等进行可靠性、一致性检查。 (3)评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的调查报告。 2、评审专家独立审查 重点是对报告正文、附图、附表、附件逐项审查。同时也要审查报告与所提供各项要件的一致性及其合规、合理性。审查过程中要做好标记、记录,并及时对审查发现的报告的可修改问题和不可修改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写出个人审查意见。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有效矿业权与《报告》评价范围一致性、合理性的审查。 (2)以往勘查开发地质资料搜集、整理和利用情况的审查;报告引用各类地质资料描述、阐述准确性、一致性审查。 (3)报告编制依据的原始资料、核实报告与所依据原报告的真实可靠性的审查。 (4)勘查区地质及其成矿地质条件查明程度的审查。 (5)矿体(层)特征及其矿体(层)连续性、稳定性的查明与控制程度审查。 (6)矿石质量特征及其主要矿产与共、伴生综合评价矿产的控制与查明程度的审查。 (7)矿石加工选冶(洗选)技术条件研究程度的审查。 (8)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基本特征、复杂程度、勘查类型及其查明程度的审查。 (9)各类各项勘查工作质量及其技术规程、规定执行情况的审查。 (10)勘查类型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以及相关规范执行情况的审查。其中包括:勘查手段选择、工程网度确定是否合理,是否达到相应地质工作阶段(即地质可靠程度)要求的审查. (11)采用工业指标的依据以及工业指标可行性评价论证结论合理性以及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一致性的审查; (12)矿体圈定、块段划分原则、资源储量估算方法选择,参数的确定等合理性的审查;按控制程度划分资源储量类型的划分原则正确、合理性及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可靠性的审查。 此外还应包括:接续性勘查或资源储量核实时资源储量(升降级、增减量)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的审查;消耗资源储量估算依据,包括采掘资料的施测、核实确认情况等及其合理、可靠性的审查等。 (13)可行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评价结论及其合理、可靠性的审查;资源储量经济意义确定依据及其可靠性的审查。 (14)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三)报告质量评分 各评审专家在对报告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评定办法》(内国土资字[2005]372号)及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评分细则》要求对所审查的报告独立进行质量打分(附录4),由评审机构专人汇总,计算平均分数。 (四)专家组交换意见及评审会议前准备 1、专家组交换意见:由评审机构召集,专家组长主持,专家组成员充分交换意见,一般不要求报告申报人与报告编制单位参加。专家组认为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应退回的,由评审机构向送审单位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存在可修改问题的,退交申报人(或报告编制人)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申报人按评审机构及其专家组意见对报告内容补充、修改、完善之后,交专家组复查,符合要求的可提交评审会议会审,且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存在可修改内容的报告,原则上必须经报告申报人修改后方可提交评审会议评审。 (2)存在不可修改问题,且须补充工作后方能符合要求的报告,不得提交评审会议评审。 申报人要求对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专家讨论的,经与评审机构协商同意,可以共同召集专题研讨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可作为补充工作的参考依据。 六、评审会议 评审会议由评审机构负责召集,由评审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出示委托书)主持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会议主持人、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评审申报人、勘查监理方代表、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会前与会人员签到。会议主要参加人员缺席或主要参会方要求会议推迟召开时,原则上不得强行宣布开会。 评审会议一般程序: 1、首先由评审会议主持人介绍个人身份,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书;各方介绍到会人员,确认到会人员身份,评审专家应根据要求出示评审资格证件。 主持人宣布开会。 主持人宣读《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0]71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即储量评估师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评审会议纪律。 2、主持人介绍报告的申报、审查情况; 3、申报方(可委托报告编制单位编制人代表)介绍报告主要内容; 4、评审专家询问报告有关情况,发表评审意见; 5、专家组长宣读专家组意见,即《评审意见书》讨论稿; 6、讨论《评审意见书》讨论稿。有分歧时,可暂时休会,专家组对《评审意见书》讨论稿进行合议。经合议和修改后仍不能达成一致,但不影响报告通过评审的,指明分歧意见。 7、通过《评审意见书》。若存在严重分歧意见,影响《评审意见书》通过的,不得强行复会通过。 8、主持人宣布会审主要结论性意见。 未通过评审的,会后应将送审报告及其全部资料退回申报人,但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原则通过评审,尚需要修改的,应及时通知评审申报人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七、评审意见书的格式内容 评审意见书格式内容包括封面、扉页、正文、附件共四部分(附录8)。 八、送备案 通过评审、且评审申报人对评审结果无异议的报告;或评审提出需修改意见,经申报人针对意见对资料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评审专家组(或专家组长)对报告进行复核无误后,将送审的各类要件、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书审定稿和修改后报告等全部评审资料送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按备案要求,报评审备案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D.评审结果备案阶段 一、提供备案的资料 送备案资料可分为如下三部分: (一)要件部分(按以下顺序装订),均一式一份: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表;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每年度内首次送备案提供、根据要求提供,并应验原件);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委托书、合同书;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5、矿业权人对送审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6、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招拍挂项目应提供相关委托文件; 7、报告编制单位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 8、由勘查单位出具的报告编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及主要编制人员身份证、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9、报告质量评分汇总表; 10、依据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需要提供的资料有:矿业权人更名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矿业权范围调整建议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或有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等。 另附:《评审备案受理情况运行表》(附录9)。 (二)加盖评审机构印章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相关软盘(即电子文档)、评估师及专家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各一式一份。 (三)加盖矿业权人(即评审申报人)、报告编制单位印章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并根据地质资料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电子文档,各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提供备案审查;另一份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部门,进行是否符合地质资料汇交要求的专门性审查。 地质资料主要包括两部分: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报告正文、附图、附表、附件(其中包括有关确定工业指标的批复文件)。 2、可行性评价资料(包括有关工业指标可行性论证的资料)。 根据报告申报人要求,可以《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代替可研或预可研报告,但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含对该项目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论证内容,并能满足相应可研程度的要求。 二、备案受理 备案受理承办人接到送备案资料后,检查送备案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评审资质资格,主要要件是否齐全,提供软盘是否满足要求,提供资料基本符合要求的,接受日期即为受理日期,由接收人在《评审备案受理情况运行表》上签名及日期,并在规定期限(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期限内(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送备案单位(评审机构),送备案资料按有关规定处理。 送备案资料存在问题较简单(主要是指评审意见书在阐述方面或文字方面存在可修改问题)的,书面通知评审机构需修改补充完善的内容。其中,自通知修改之日起至补充完善之日止所用时间,不计入有效备案办理期限。 三、备案审查 一般须经审查人(即主要经办人)审查、处室(或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长(或局长)审签。 (一)审查人审查内容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2、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3、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评审专家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专家人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评审工作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6、评审意见书合规性、合理性审查; 7、对报告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抽查。 审查应着重注意的问题:一是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方面的内容,如资质资格、评审程序,矿区范围、采用工业指标、综合评价、压覆矿产资源批复、资源储量重大变化依据、核销资源储量依据等;二是涉及国家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如适用标准、规范要求,报告名称、地质勘查阶段、勘查类型与控制程度、勘查工作质量、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及其类型的确定,报告及意见书格式内容等。三是提供资料是否齐全、对口,评审基准日确定是否合理,评审意见书对应评述的内容阐述是否清楚,结论是否明确,是否满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要求等。其中,有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等内容是备案审查的重中之重。 审查结束后,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责任表》(附录10),打印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未定稿(附录11),分别夹订在备案要件的首末,一并送审核、审签。 (二)审核内容 审核内容原则上与审查内容相一致,但主要侧重以下方面: 1、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2、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评审专家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并且专家人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对报告和评审意见书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抽查。 5、审查人意见是否正确、合规,是否公正、全面。 无需修改补充完善的,审核后,由备案经办人直接送领导审签。 (三)关于修改完善送备案资料 经审查、审核后,发现送备案的评审意见书、要件、报告等存在应补充、修改、完善内容的,提出书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资料修改意见》(附录12,以下简称《修改意见》)。备案经办人、送备案机关领取《修改意见》的接收人共同在修改意见书上签名和日期。未能及时领取《修改意见》的,以通知领取的时间为补充完善工作的起始时间。 补充完善后,审查人复核,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责任表》的《修改结果》栏内签署修改意见,满足要求可予继续办理备案的,由备案经办人送领导审签。其中送备案资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备案的有效时限。 (四)审签人核准内容 审签人核准内容原则上与审核内容相一致,但主要侧重以下方面: 1、审查、审核意见是否明确、全面、公正; 2、对送备案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必要审查或抽查; 3、解决审查、审核过程中提出的疑难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裁决意见。 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 四、备案 领导签发后,备案办理人应及时登记备案证明文号,打印正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与正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送评审机构合并印制。印制后,评审机构在评审意见书上逐份加盖评审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用章,备案机关在备案证明文件上相应加盖矿产资源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