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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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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5]74号
【发布日期】 2005-10-28
【实施日期】 2005-10-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社会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实施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救助和引导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自强相结合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发挥城乡社会救助功能,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建立以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灾、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职责明确,组织网络化,管理法制化,保障规范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突出重点,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完善城乡基本生活救助体系。一是完善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救助体系。要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按照中央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试点等政策要求,将新增且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城镇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制度,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逐步提高补差标准和保障水平。二是完善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救助体系。要在认真总结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制度,并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能的情况下,逐步扩大农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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