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