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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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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5〕46号
【发布日期】 2005-10-28
【实施日期】 2005-10-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05〕4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切实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工作

  (一)梳理执法依据。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作为执法依据梳理。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梳理执法依据工作。法定授权组织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接受委托的组织由委托机关负责梳理执法依据依据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对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具体编排格式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规定。二是要注意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三是下级人民政府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人民政府相应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同时要注意使用上级的梳理成果,减少重复梳理。四是以前已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而且已经做了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要根据近几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和《若干意见》的要求,进行调整。

  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对上报的执法依据依法认真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退回重新梳理、予以纠正、组织协调或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等处理。对涉及“三定”规定中的执法职权有争议的问题,由编制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经审定的执法依据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行政执法部门以适当方式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分解执法职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的执法依据以及本部门“三定”规定,分解执法职权,把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分解到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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