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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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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建法[2005]678号
【发布日期】 2005-10-28
【实施日期】 2005-10-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州、市建设局,厅直属、归口单位: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进程,全面推进全省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建科[2005]98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5]1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全省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的若干意见。

  一、强化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从源头把好资源有效利用关

  (一)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突出城市总体规划引导资源节约的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和权威性的作用,从源头上把好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关。在规划编制中,要按照建设紧凑型城市的要求,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合理选择建设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严禁突破规划和违反规划使用土地;要严格规划大纲、用地规模的报批程序。

  (二)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各地要合理规划布局,集约使用土地,抓好各类闲置土地的清理,尽量引导产业向园区集中,农业人口向城镇集中。

  (三)在规划土地审批方面,要按照工业建筑要适当提高容积率、公共建筑要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居住建筑要在符合健康卫生、节能及采光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别墅建设的原则,不得超标准建设广场、马路。

  要注重区域统筹,积极推进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保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用地规划。

  二、以贯彻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契机,抓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工作。

  (四)全省城市和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应于2006年底全部达到节能50%的标准要求;从2006年起,公共建筑执行节能50%的标准;从2007年起,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要求。要以政府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为突破口,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稳步推进全省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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