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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翻译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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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2297号
【发布日期】
2005-10-28
【实施日期】
2005-10-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翻译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发改〔2005〕2297号
你局《关于申请确定全国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发[2005]225号)及《关于补充申请二级翻译专业资格口译(同声传译类)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发[2005]24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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