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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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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28
【实施日期】 2005-10-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城县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招商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在大城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范围: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后,国外及港澳台投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通过合资、合作、独资、购买等方式,县域外国内资金(以下简称域外资金)通过独资方式,在大城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扩建一次性投资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引进用于新建、扩建的工业企业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所需占地,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不管由谁引进,不分行政区划,只要在规划范围内,由项目方自主挑选征用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计划用地时,优先保证新上、扩建项目用地。
  支持鼓励外商投资、域外资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对兼并、收购国有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其用途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对整体出售的企业,可以分期付款,在确保职工安置的前提下,剩余资金经双方协商可在10年内付清。
  第四条  对新上、扩建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或域外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县可支配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出口型、技术先进型等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同时可以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对自2005年1月1日以来已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可以抵扣新增地方所得税款,未征税款不再征补。
  域外国内资金投资企业前两年所纳地方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奖励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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