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和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和若干规定》已经4月2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和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鼓励外来投资,保护外商权益,切实兑现优惠政策,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群策群力、持续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下列政策规定: 一、产业政策 (一)全方位开放投资领域。重点引导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尤其鼓励外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陶瓷、医药、化工、机械、电子等产业。鼓励外来投资能源、交通、农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推进旅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金融、商贸、物流等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 (二)鼓励多样化投资形式。外商可采取合资、合作、独资、品牌买断、设备入股和租赁、“三来一补”等投资我市,鼓励市外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产业带动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景投资,注册登记公司,建立生产基地,设立经营机构。取消对外来投资者的入股比例规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行业外,外来投资者均可控股或独资经营。 (三)鼓励外商参与国企改制和资产重组。外商可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我市国企改制和资产重组。对国有企业的收购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低于净资产评估值,收购资不抵债国有企业的,可先由出售方对超过企业总资产的债务和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然后收购。对一次性付清价款整体收购资不抵债国有企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免15%的收购价款。 (四)鼓励外来投资者以专利、专有技术、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来景投资。以技术要素作为股权投资的,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到35%;外来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享受新产品退增值税的政策优惠。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二、财税优惠 (一)外来投资规模以上工业项目,首期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前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6年至第10年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外来投资企业,首期投资额在50万美元或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前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6年至第10年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三)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在5年内,奖还再投资部分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若再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四)外来投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投资额在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3年至第5年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 (五)外来投资经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校或校办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5年所得税。 (六)外来投资农业、林业、水利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以及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前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6年至第10年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外来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或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以上年实际缴纳税收为基数,纳税超额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3年。 (七)外来投资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以第1年的地方税纳税额为基数,3年内地方税纳税额比上年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该企业科技创新。 (八)外来投资开发旅游景点、新办旅游企业,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50%奖还。外来投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在地方分成所得税中奖还。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从上交的税款中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奖还。 (九)鼓励和吸引国外、省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