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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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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统通[2005]78号
【发布日期】 2005-10-28
【实施日期】 2005-10-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为统一规范我市市、区两级GDP核算方法,进一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中心”建设,不断提高核算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改进我市GDP核算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0月28日
深圳市GDP下算一级实施方案(试行)
  为统一规范我市市、区两级GDP核算方法,进一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中心”建设,不断提高核算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改进我市GDP核算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所称“GDP下算一级”特指由市统计局对区级GDP进行统一核算。
  一、GDP下算一级的原则
  GDP下算一级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市统计局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制定的GDP核算制度核算全市的GDP数据。
  (二)市统计局各专业要按在地统计原则,分劈GDP核算所需的相关统计指标的报告期和基期分区数据,数据分劈的办法由市统计局确定。
  (三)区级GDP数据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核算,各区统计局不得独自核算并公布GDP数据,各区GDP数据之和应等于全市GDP数据。
  二、年度GDP下算一级的核算办法
  由于供水、供电、邮政、电信、房地产开发、金融、连锁商业等行业具有跨区经营的特点,因此企业财务指标目前不按区域实际发生额核算,服务业增加值仍需在法定的方法制度下由全市相关指标推算得到。以上行业分区增加值继续通过相关指标的分区比例来分劈,直到国家方法制度或我市统计创新体制建立后有另行规定为止。
  我市GDP下算一级是以季度核算为主,年度核算是在季度核算的基础上,根据全市GDP年报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2004年GDP核算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
  三、季度GDP下算一级的核算办法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制定的《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结合我市的实际,季度GDP下算一级按以下方法核算:
  (一)农林牧渔业
  1.计算方法
  (1)现价增加值
  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按各区农业统计提供的报告期和基期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2)不变价增加值
  按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缩减得到不变价增加值。
  第一步,计算各区现价增加值发展速度。
  第二步,按全市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缩减指数将现价增长速度折算为不变价增长速度。
  市缩减指数=全市现价发展速度/不变价发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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