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核准是投资主体依法办理境外投资其他相关手续的依据。现就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包括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