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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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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5]183号
【发布日期】 2005-10-30
【实施日期】 2005-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5]1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改善城乡饮用水条件,保障饮用水需求,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增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五”以来,我省城乡供水工作全面推进。截止2004年底,全省已建成城市供水工程108处,日供水能力达700万吨,城市居民自来水普及率达95.9%;建成乡镇一级供水工程947处,村级供水工程7524处,农村居民自来水普及率达40%左右,初步形成了水源可靠、水质优良、效益显著的城乡供水体系。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部分城市仍存在区域性供水水量不足,水源水质恶化等问题,特别是沿海地区,水资源不足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之一。此外,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目前农村尚有相当数量的居民饮用水达不到安全卫生标准。改善城乡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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