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本着对国家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组织领导 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工作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组统一领导。为了加强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对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组进行了调整与充实。 组长:聂春玉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张中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郭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张志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何玉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薛平市纪委副书记、监委主任李海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海旺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郭建新吕梁市环保局局长李虎顺吕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梁恩明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吕梁分公司经理张辅强山西省电力公司吕梁分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志刚兼任。 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电[2005]74号明电精神,各级政府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工作由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组及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凡未成立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组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已成立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组的县市区要对该机构进行充实,切实发挥该机构的作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强化其职能。乡(镇、街道办)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或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作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落实。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活动,认真落实安全专项整治措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领取工作,彻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从整体上提高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打击的重点 非煤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除煤炭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实施。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非法非煤矿山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建设的私开非煤矿山企业;违法非煤矿山开采是指虽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证照,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依然在组织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 (一)要对以下非煤矿山及相关企业实施关闭。 1、无《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矿井(点); 2、截止2005年年底没有取得《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合格证》的生产企业; 3、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合格证》,但在2005年底前拒不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登记的生产企业; 4、没有合法矿山为依托,通过收购私开矿石进行选矿的金属选矿厂和非金属矿加工厂;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治无望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6、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 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及相关企业的关闭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对以下企业要实行停产整顿。 1、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地质勘探单位; 2、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已经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登记的非煤矿山企业及相关企业; 3、尾矿库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金属选矿厂。 停产整顿的通知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其它行政执法部门下达。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工作全面负责。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工商、劳动、供电、监察等有关部门落实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县、乡两级政府对有关部门提交的打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报告要及时研究,作出关停决定并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必须严密监督本辖区内各类非法违法非煤矿山的生产和建设活动,发现本乡镇、村范围内有非法违法非煤矿山开采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各类无证和私开矿的打击取缔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有越层越界行为,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期换证手续;根据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组的意见,对列入关闭范围的企业,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要深入基层,坚持标准,严格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坚决查处。同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或因管理滑坡,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件之一者,安监局应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工品管理,不得为无证私开矿和没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提供生产所需的火工品,企业因安全整治所需的火工品,应由安监部门核准,限量供应,公安部门按规定审批。严厉打击非法制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