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 第28号公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已于2005年10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综合运用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手段,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日益多样、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客观需要,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及时有效地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纠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主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一)协商和解。 (二)民间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人民团体的调解、企业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