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发[2005]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进一步理顺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有效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7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