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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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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卫法监[2005]141号
【发布日期】 2005-10-31
【实施日期】 2005-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99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市职业病报告工作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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