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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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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31
【实施日期】 2005-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事业单位: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听证工作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按照《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送审市法制办修改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听证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范我局听证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我局听证工作规定如下:
  一、国土资源听证工作,分为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包括:(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四)代拟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五)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形。
  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包括:(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三)依法由我局作出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撤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对单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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