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长常务会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 根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加快研究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在新办法出台前,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聘用人员,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1995)4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事局关于〈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办(1995)35号)规定参加保险,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人员原则上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二、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 1.对于欠缴、迟缴或不及时办理参保、续保手续者,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