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5〕181号
【发布日期】 2005-10-31
【实施日期】 2005-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当前农村特困群众普遍存在的因患大病、重病致医疗难的问题,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建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提高农村困难群众健康水平为目的,以大病救助为重点,贯彻“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建立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是大病救助原则。农村医疗救助金主要用于农村贫困群众中最困难人员因患大病治疗急需的费用支出和交纳个人农村合作医疗的合作金部分。
  二是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救助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局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三是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四是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