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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条件财务处关于市科委系统监事换发资格证书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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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条件财务处  
【发文字号】 沪科条(2005)第064号
【发布日期】 2005-10-31
【实施日期】 2005-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条件财务处关于市科委系统监事换发资格证书培训的通知
沪科条(2005)第0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国资委《上海国有企业监事“换发资格证书”培训通知》的精神,加强我委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提高系统监事工作者业务能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事队伍,我委于2002年至2003年相继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了第八、九、十和十一期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培训班,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了由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原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颁发的上海市监事培训结业证书,在监事会工作岗位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资国企改革和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要求,强化国有资产的运行监管,上海市国资委将逐步推行监事职业资格的新机制。监事工作者经过统一培训和考试,将获得市国资委和市人事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已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新教材内容再进行补课培训和加考,合格者换发职业资格证书。鉴于需补课培训的人数较多,拟分期分批的安排培训。我委系统26名取得结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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