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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大常委会督办代表议案、建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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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31
【实施日期】 2005-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佛山市人大常委会督办代表议案、建议规定
(2005年10月31日佛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提高我市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会议期间向市人大提出的,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分为:

  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交由大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的议案;

  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直接办理的议案;

  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议案。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代表个人或者与多人联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在市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涉及国家秘密、公民申诉和群众请代表转交的信件,不作为代表建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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