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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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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5〕44号
【发布日期】 2005-10-31
【实施日期】 2005-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4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水利厅制定的《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有效缓解水资源短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设立吉林省节约用水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由吉林省人民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是在全省范围内对在节约用水的宣传、管理、技术开发与推广、节水器具的研制与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单位(个人)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的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发扬民主、注重基层、突出实效、推动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的取(用)水户、从事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从事节约用水器具及技术工艺研发推广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每两年评选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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