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关于严格控制乡镇举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关于严格控制乡镇举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关于严格控制乡镇举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乡镇举债,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39号文件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方针,强化债务风险意识,统筹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严格控制新增乡镇债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