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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调整部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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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05〕55号
【发布日期】 2005-10-31
【实施日期】 2005-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调整部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平安长沙”,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明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5个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3)27号,以下简称《规定》)中部分市直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作适当调整:
  一、明确下列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责任:
  1、履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2、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检查、考核和奖励工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3、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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