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象山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象山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快速、及时、妥善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3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5)35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造成3人以上(含3人,下同)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伤10人以上,或者一次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超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乡(街道)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县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各级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千方百计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努力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四)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四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重特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指挥中心),县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常务副县长、相关行业和领域分管副县长以及公安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和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建设局、县国资办、县公安局(含消防、交警等,下同)、县海洋与渔业局、县交通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经济发展局、县贸易与粮食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林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农机总站、象山工商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信息办、县质监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县监察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局、象山海事处、浙江移动象山分公司、浙江联通象山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县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重特大事故,负责应急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统一指挥对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四)建立重特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第八条 根据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县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集各单位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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