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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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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05]63号
【发布日期】 2005-11-01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5]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财税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税源信息传递与共享制度,全面、有效地汇集由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涉税信息,形成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网络,实现对税源全方位的控管。同时依靠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力量,对零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依法实行委托代征,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财税部门的意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协税护税,促进税收收入增长,增加我市财政收入。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药检部门、科技部门、教育部门、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水利(水务)部门、城管部门、交通部门、商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交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河沙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旅游部门、文化部门、体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统计部门、规划部门、审计部门、残联,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向财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以使财税部门更好的掌控税源、加强征管。

  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要求见附件;涉税信息传递方式,市直机关、单位登录“石家庄市政务办公信息网”,通过政务信息发送至“石家庄市综合治税办公室”。

  三、加大征管力度,抓好特殊行业税源管理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组织税收收入中占主导地位,特别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对于确保税收稳定增长、提高“两个比重”具有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配合财税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特殊行业税源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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