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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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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5]169号
【发布日期】 2005-11-01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 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国际经济环境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现行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利于促进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深化改革,降低出口成本,扩大出口,进一步提升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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