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场所、购物场所商品明码标价规则(试行) 琼发改[2005]1622号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购物场所商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商品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旅游购物场所从事商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则。 本条所称旅游购物场所,是指在旅游参观景区(景点)内的商场、商店、摊档,以及属导游带团的状态下旅游团队购物或游客购物投诉涉及的其他商场、商店、摊档等。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