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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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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05〕192号
【发布日期】 2005-11-01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5〕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为了有效防范和遏制我市沿海水域、港口水上和内河渡口渡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莆田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及《关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抓安全工作首要任务。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切实落实渡口、渡船“三长”责任制和“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全面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和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渡运安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以杜绝,力争使全市渡口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以县(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为重点,以海事、渔监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内河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安监、海事、公安、农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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