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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给予激励的意见(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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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05〕146号
【发布日期】 2005-11-01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给予激励的意见(暂行)
苏府办〔2005〕1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4)93号)及苏州市委、市政府建设“诚信苏州”的有关精神,在大力培育和加快企业信用建设、规范企业信用行为的同时,就“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政策扶持和激励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企业信用教育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对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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