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快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提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以内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瑞安、乐清市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属县(区)审批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当地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属备案项目,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执行。 二、审批一条龙流程 根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性质不同,分为:纯设备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不征地)审批、异地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征地)审批。 (一)纯设备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见附件图1)。 牵头部门:经贸部门。申请人向经贸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后,经贸部门予以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文件。涉及环境评估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贸部门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抄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反馈经贸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环境评估审批手续。 (二)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见附件图2)。 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参照基建项目审批流程,分阶段实施。 1.项目核准阶段(经贸部门牵头)。经贸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联系单",征求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意见。规划、环保等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反馈经贸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