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拍卖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拍卖办法》是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务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操作程序。 二、各单位的征管部门是组织落实《拍卖办法》的主管部门;为简化审批程序,凡涉及税务检查案件时,由稽查检查部门负责落实《拍卖办法》。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和细化工作流程。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文书进行操作和使用;市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委托拍卖(变卖)合同(范本)”、“划款通知书”等具体操作文书,各单位应根据附件所列格式样本及使用说明的要求自行印制和统一使用。 四、各单位在实施拍卖、变卖措施时,应统一填制和使用“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进行审批,并按照“拍卖(变卖)流程图”进行操作。 五、以拍卖、变卖收入抵缴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使用各单位的“印花税零余额专户”,此专户暂为实施抵税财务拍卖、变卖税务机关的唯一指定帐户,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入该帐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缴入库。 六、《拍卖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23号)即行废止。
附件:1 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2号)文件规定,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拍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拍卖标的期限: 委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通过 方式将标的交付(转移)给受托方。 受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拍卖。 拍卖地点: 。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拍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1)被执行人在拍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拍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及因终止拍卖给竞买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拍卖权的; (3)竞买人之间或者受托方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委托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本次拍卖按拍卖所得价款总额%支付佣金,除佣金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拍卖的标的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2.受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由税务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确定。受托方应对拍卖标的保留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3.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标的。 4.受托方对特殊标的物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本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协商,合同是否变更待委托方与被执行人协商后,由委托方最终解决。 5.受托方应就拍卖标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标的物定价合同》,确定拍卖标的起拍价。 6.受托方在拍卖成交后,应通知委托方成交标的及成交金额。 7.受托方应在收齐拍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拍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拍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标的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三、拍卖标的描述: 标的名称 ;规格 ;数量 ;质量 ;存放地(座落地) ;新旧程度 ;使用年限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2. 四、拍卖公告及费用负担 受托的拍卖机构应于收到拍卖标的之日起 日内,通过市级新闻媒体进行拍卖公告;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五、拍卖两次流拍无法成交,本合同自动解除;委托方不需向受托方支付任何费用。是否继续委托,双方协商解决。 六、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无需任何承诺双方即应对委托拍卖合同及附属文件负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违约责任 1.受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受托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受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委托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受托方未按协议书规定将拍卖成交款及时划入委托方指定银行帐户的,从逾期未划入之日起至将拍卖成交款划入委托方指定银行帐户之日止,按日向税务机关支付未按期划入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九、其他有关事项 。 十、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委托变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受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2号),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变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变卖物品期限: 委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通过 方式将标的交付(转移)给受托方。 受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变卖。 变卖地点: 。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变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1)被执行人在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变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的; (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变卖权的; (3)受托方与购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本次变卖按变卖所得价款总额 %支付手续费,除手续费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3.必要时,委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变卖物品进行评估,确定变卖物品底价。 4.委托方不得购买变卖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购买。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处理委托事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2.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变卖的物品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变卖物品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物品底价予以赔偿。 3.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变卖物品底价,也不得低于底价变卖物品。 4.受托方对特殊物品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变卖合同载明的变卖物品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协商,合同是否变更待委托方与被执行人协商后,由委托方最终解决。 5.受托方须在变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一次性返回委托方。 6.受托方应在收齐变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变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物品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7.受托方超越委托权限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受托方应予赔偿。 三、变卖标的描述: 标的名称 ;规格 ;数量 ;质量 ;存放地(座落地) ;新旧程度 ;使用年限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2.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后,无需任何承诺双方即应对委托变卖合同及附属文件负法律责任。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违约责任 1.受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受托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受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委托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受托方未按协议书规定将变卖成交款及时划入委托方指定银行帐户的,从逾期未划入之日起至将变卖成交款划入委托方指定银行帐户之日止,按日向税务机关支付未按期划入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七、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