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老河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老河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3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按国家机构编制分类办法确定的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含补贴单位)和自收自支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以出租、出借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方式有: ㈠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㈡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㈢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㈣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㈤其他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