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完善和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职工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长,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印发《兰州市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兰州市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制度,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员工、雇工、临时用工、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权益保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用人单位的财产,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对职工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七条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权利; (二)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用职工时,不得向职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保证金、股金、风险金及物品,或者扣留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有效证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自招、录用职工之日起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并在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使用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提供的行业指导性文本,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九十日;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试用期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