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 贺政发〔2005〕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防灾抗震、防空抗毁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的需要,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要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是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