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 《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本市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2号)精神,我们制订了《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