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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劳保养发(2005)39号
【发布日期】 2005-10-28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5)39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虚帐实记”适用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是指1992年底以前有连续工龄的人员,此次“虚帐实记”实施中涉及到的连续工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但不含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是指1993年以来参加或者参加过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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