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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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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第88号
【发布日期】 2005-10-31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现将《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的价格调控和抵御灾害能力,确保非正常时期平抑市场价格的需要,维护城市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指市政府用于调控、稳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价调基金的征收与使用,坚持长期积蓄、应急使用、政府统筹、用之于民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本级负责征收驻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价调基金。龙港区、连山区、南票区均不设立价调基金,其用于市场价格调控的急需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兴城市、绥中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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