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现将《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的价格调控和抵御灾害能力,确保非正常时期平抑市场价格的需要,维护城市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指市政府用于调控、稳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价调基金的征收与使用,坚持长期积蓄、应急使用、政府统筹、用之于民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本级负责征收驻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价调基金。龙港区、连山区、南票区均不设立价调基金,其用于市场价格调控的急需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兴城市、绥中县、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