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印发麻江县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麻府通〔2005〕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8月24日印发的《麻江县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麻府通(2004)39号)实施一年多来,经调研发现没有达到切实帮助解决农村患者就医难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县人民政府对《麻江县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麻江县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省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黔财社字(2004)6号)及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05)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