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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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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08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实施的,涉及到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罚没案值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对执法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争议等内容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逐级上报的原则。县(市、区)、省辖市、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案件处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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