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8月3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指为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条 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