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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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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5〕99号
【发布日期】 2005-10-20
【实施日期】 2005-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改善全市部门统计管理,提高全市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统计工作,是指市级国家机关、市政府特设机构、事业单位、经授权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渝单位(以下统称部门),为满足政府管理需要而依法实施的专业性统计工作。

  第三条 市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市范围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指导各部门的统计业务。

 

第二章 部门统计调查

 

  第四条 部门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专业性统计调查,其内容和范围应该与部门的管理职能相一致,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调查重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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